被处罚人:付守华
身份证号码:512223**********
地址:重庆市忠县洋渡镇上祠村**********
经查,你于2026年1月未经批准擅自在忠县洋渡镇上祠村4组(小地名大墙院)使用本户承包耕地(永久基本农田)211.76m2建砼坝及化粪池,拟用于养猪养牛。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违法占地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中共忠县洋渡镇委员会水果老虎机:中国共产党忠县洋渡镇上祠村党员大会选举结果的批复、现场勘验笔录、忠县洋渡镇上祠村付守华养牛场占地示意图、《忠县洋渡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1份、《忠县洋渡镇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局部)、现场照片、付守华身份证复印件、付守华残疾人证复印件、付守华残疾人评定表、付守华建档立卡脱贫农户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已于 2026年5月6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211.76m2土地上的砼坝和化粪池,恢复土地原状。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拆除砼坝和化粪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211.76m2土地上的砼坝和化粪池,恢复土地原状。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钱卫国 罗英 刘海英 联系电话:02354235607
地? 址: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鸣玉溪大道99号)???????????????????????
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