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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经营主体登记事项决定书
渝忠市监企撤〔20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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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许可人:重庆嘉希琳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重庆嘉希琳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233MAEKGMTK6H
住所(住址):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环城路49号附65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永佳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20321********2816
联系电话:158****4443 ??????????????????
申请人张永佳向我局提出申请,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其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办理了重庆嘉希琳科技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要求撤销此次设立登记,并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撤销登记申请书、承诺书、丰县公安局师寨派出所出具的其省内办证受理信息时间、江西省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江西星能装备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2025年5月考勤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等规定,我局出具了受理通知书,履行了现场核查、立案调查、对外公示、一案一审会商工作会、告知等相关执法程序。
经查:被许可人成立于2025年5月14日,登记住所: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环城路49号附65号,法定代表人:张永佳,股东:张永佳,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申请方式:通过“渝快办”线上无纸化申请设立登记并进行实名认证。
2026年1月12日,丰县公安局师寨派出所出具的被许可人于2016年7月13日、2018年7月5日先后进行身份证补办的省内办证受理信息,而被许可人设立登记时提供的相关人员身份证明系张永佳于2016年7月13日补办的身份证。
2026年1月15日,我局将被许可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相关经营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异议。
2026年1月29日,重庆市中开重电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重电司鉴2026图鉴字001号),对被许可人设立时张永佳通过“渝快办”人脸识别图片与张永佳真实人脸图片进行同一性鉴定,鉴定结论为非同一人。
2026年2月3日重庆市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查询结果证明,被许可人设立登记时提交的住所房产证明载明的权利人,通过该部门房产登记系统未查询到登记信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是丰县公安局师寨派出所出具的张永佳省内办证受理信息时间,证明被许可人设立登记时提供的张永佳身份证为非有效证件。
二是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重电司鉴2026图鉴字001号),证明线上人脸识别时的人脸图像与张永佳为非同一人;
三是重庆市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查询结果证明,证明被许可人设立登记时提交的产权材料系虚假材料;
四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被许可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设立登记,证明在公示期内相关经营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异议。
2026年4月7日,本局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送达撤销经营主体登记(备案)决定告知书,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我局认为:申请设立公司,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和有效。你公司上述行为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决定:
撤销重庆嘉希琳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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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印 章)
????????????????????????????????? ???????????????2026年5月12日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撤销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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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4份,1份送达,1份归档,1份送税务部门,1份送注册许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