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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39805114T/2026-00039
[ 发文字号 ]
忠环罚〔2026〕6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忠县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6-05-28
[ 发布日期 ]
2026-05-28

忠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忠环罚〔20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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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忠县秀兰家庭农场

投资人: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

家庭地址:重庆市忠县***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接群众投诉忠县**一养殖场乱排粪污到河流,污染村民生活用水后,我局于202633日联合忠县生态环境监测站、**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到忠县**进行排查,发现忠县秀兰家庭农场粪污收集池下方3米处的雨水沟水质浑浊带气泡,有异味,该养殖场现存栏母猪约420头(属规模养殖),建有干粪堆码场、粪污收集池、干湿分离机等相应污染治理设施。现场检查时该养殖场的粪污收集池旁边有三条管网:第一条从养殖场保育舍出来的管网接入粪污收集池无污水流入;第二条从养殖场限位栏出来的管网接入粪污收集池,管网有污水流出经玻纤瓦挡板流进收集池旁的雨水沟未进入收集池;第三条雨水管网直接排入粪污收集池旁雨水沟进入外环境,雨水沟水质浑浊,水底呈现黑色样,雨水沟水流向箭滩溪。忠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在粪污收集池旁雨水沟处(第三条管网排入)、雨水沟下方3米水沟内及养殖场下游500米处箭滩溪分别采集水样。202636日忠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忠环(监)字[2026]ZF01),参考《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中标准限值、《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III类标准限值,3个采样点位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均存在不同程序的超标。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33日,检查忠县秀兰家庭农场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视听资料》等。

2.202633日,忠县秀兰家庭农场投资人李**提供的畜禽养殖粪污消纳协议。

3.202636日,忠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忠环(监)字〔2026〕第ZF01号)。

证据1-3证明你单位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外环境违法事实。

4.202633日,忠县秀兰家庭农场投资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5.202633日,忠县秀兰家庭农场投资人李**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6.202633日,忠县秀兰家庭农场投资人李**提供的《**镇人民政府水果老虎机:忠县秀兰家庭农场生猪养殖项目设施**的通知》(**府〔202047号)复印件。

7.202633日,忠县秀兰家庭农场投资人李**提供的**镇人民政府水果老虎机:忠县秀兰家庭农场项目设施**的通知》(**府〔20225号)复印件。

8.202633日,忠县秀兰家庭农场投资人李**提供的畜禽养殖场基础信息表。

证据4-8证明违法主体为忠县秀兰家庭农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2026410日邮寄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忠环改〔20264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忠环执罚告〔20265),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外环境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针对本次违法行为,我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你单位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行为,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第六条等相关规定。选定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两年内受处罚情况、配合调查情况、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改正情况、主观过错程度等裁量因素计算出处罚金额,无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形。你单位应当引以为戒,认真组织学习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以避免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计算处罚金额,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玖佰陆拾捌元整(小写:17968.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请及时与忠县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5481236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缴款二维码

缴款方式:

当事人可通过渝快办、微信、支付宝、云闪付扫一功能,扫描上方二维码缴纳罚款。扫码完成后,可在手机上直接支付,当事人也可在手机银行或银行柜台使用20位缴款码付款。缴款收据可登渝快办自行下载或要求执法单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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